量热仪的热容量标定有效期内在什么情况下还需要重新标定?
2021-04-26
2769
量热仪的热容量标定有效期内在什么情况下还需要重新标定?
量热仪的量热系统中,除了水吸收热量外,氧弹、内筒、温度计和搅拌器等都会吸热,而且各自的吸热情况不一样,各种因素比较复杂,不可能依靠简单的数学计算获得,只能采用已知热值的基准物如苯甲酸来实际标定出量热系统温度每升高1℃所要吸收的热量,也就是标定出量热仪的热容量。
热容量标定的有效期为3个月,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重新标定:
1、正常使用中的量热仪经过较大幅度的搬动;
2、更换量热仪氧弹的较大部件:如氧弹盖、连接环等;
3、更换量热仪温度计;
4、测定发热量时,内筒实际水温与热容量标定时的平均内筒水温相差5℃以上;
5、量热仪经过大修,并换水以后;量热仪网建议,如果量热仪的使用环境长时间没有发生重大改变,每年也要根据使用地的季节变化,分为春、夏、秋、冬季,各标定一次。
量热仪的工作原理:在高压氧气中测量物质发热量的原理如下:
先把标准重量的试样放在一个耐热、耐腐蚀的不锈钢坩埚中,将坩埚放在不锈钢弹筒中,旋紧弹帽,然后向氧弹中充入氧气,压力约达3.0Mpa再把它放进圆形内筒中,当通电点燃弹筒内的试样后,试样燃烧产生的热,由弹筒壁传导给内筒水,根据水温的上升和量热系统(包括水筒、氧弹)的热容量,即可计算出试样的发热量,前述水套筒的水基本恒定不变,实验过程中的水筒域外水套筒之间的热交换可通过适当的计算加以校正。